心臟病 | 下列情況應視為拔牙的禁忌證: ①6個月內發(fā)生過心肌梗死;②近期心絞痛頻繁發(fā)作;③心功能Ⅲ~Ⅳ級;④三度或二度Ⅱ型房室傳導阻滯;⑤心臟病合并高血壓 |
高血壓 | 如高于180/100mmHg時應先治療 |
血液病 | |
糖尿病 | 血糖應在8.88mmol/L以下 |
甲狀腺功能亢進 | 基礎代謝率控制在+20%以下,靜息脈搏不超過100次/min時進行 |
腎臟疾病 | 各類急性腎病均應暫緩拔牙 |
肝炎 | 急性肝炎期間不應拔牙 |
妊娠 | 懷孕的第4~6個月最安全 |
月經期 | 暫緩拔牙 |
急性感染期 | 一般暫緩拔牙 |
惡性腫瘤 | 惡性腫瘤患者放射治療前至少7~10天應完成患牙拔除或治療;在放療后3~5年不應拔牙 |
長期抗凝藥物治療 | 如須停藥應在術前3~5天開始 |
長期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 | 與專科醫(yī)師合作,術前迅速加大皮質激素用量 |
神經精神疾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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