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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衛(wèi)助理醫(yī)師的復習過程中,各種各樣的知識點很多很雜,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了公衛(wèi)助理醫(yī)師考試輔導——食品檢驗機構,希望對大家的考試有幫助:
第六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的一般要求)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認可。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檢驗機構)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可以確定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研究和食品檢驗爭議的裁決工作。
第六十三條(地方食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檢驗爭議的復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和精簡的原則,可以設立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檢驗任務。
第六十四條(其他食品檢驗機構)國家鼓勵中介檢驗機構或者院校、科研機構提供食品檢驗務。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第六十五條(檢驗活動的一般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統(tǒng)一的食品標準,保證檢驗活動的公正、高效。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真實、有效,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承擔食品檢驗爭議裁決或者復檢的機構不得承擔日常檢驗工作。承擔日常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得從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的認證活動。
第六十六條(復檢和裁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檢驗機構或者本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提出裁決請求。國家食品檢驗機構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