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牙體病損:牙體組織齲壞或破壞嚴重、用現(xiàn)有的修復手段已無法恢復和利用者可拔除,如牙冠破壞嚴重而牙根經治療后可用樁核、根帽等方式利用者應盡力保留,一些牙隱裂經一定治療后可考慮保留。
2.根尖周病:根尖周病變不能用根管治療、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可拔除。應當注意的是根尖周病變的恢復需要一定的時間,應慎重判斷。
3.牙周病晚期:牙周病,牙周骨組織支持大部喪失,采用常規(guī)和手術治療已無法取得牙的穩(wěn)固和功能。
4.牙外傷:冠折通常經過治療處理是可以保留的,冠根折應依據斷面位于齦下的位置、松動度、牙周組織狀況、固定條件等綜合考慮是否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保留,也可經冠延長等手術改良條件后留存患牙,根中1/3折斷一般為拔牙適應證,根尖1/3折斷可經治療后觀察,脫位或半脫位的牙,如牙體組織基本完整,均應復位保留。
5.錯位牙:影響功能、美觀、造成鄰近組織病變或鄰牙齲壞,不能用正畸等方法恢復正常位置者均可考慮拔除。
6.額外牙:常會引起正常牙的萌出障礙或錯位,造成錯耠畸形,常為拔牙適應證。
7.埋伏牙、阻生牙:引起鄰牙牙根吸收、冠周炎、牙列不齊、鄰牙齲壞均應拔除。青少年病人發(fā)現(xiàn)阻生的恒牙,有條件的可采用正畸治療。部分阻生牙也可采用牙移植的方法加以利用。
8.滯留乳牙:影響恒牙萌出者應當拔除,如成人牙列滯留的乳牙,但對應恒牙先天缺失或無法就位,可暫保留。
9.治療需要:因正畸治療需要進行減數的牙,因義齒修復需要拔除的牙,囊腫或良性腫瘤累及的牙,可能影響治療效果者均為拔牙適應證,惡性腫瘤放療前,為減少某些并發(fā)癥的發(fā)生,拔牙適應證可適當放寬。
10.病灶牙:引起頜骨骨髓炎、牙源性上頜竇炎等局部病變的病灶牙為拔除適應證。內科疾病的病灶感染學說認為在極少數情況下,口腔內患牙的局部病變可能會成為遠隔組織、器官疾病的致病因素,可能引發(fā)亞急性心內膜炎、某些腎炎、虹膜睫狀體炎、視神經炎、視網膜炎等,在相關科醫(yī)師的要求下可慎重考慮拔除。
11.骨折累及的牙:因頜骨骨折或牙槽突骨折所累及的牙,應根據牙本身的情況決定,盡可能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