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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

2015-04-30 10:31  來源:醫(yī)學教育網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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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違反考試紀律,監(jiān)考教師應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1.未按考場安排就座者;

2.至發(fā)試卷時,未按要求將所帶書籍、講義、筆記、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自帶答題或草稿紙張(空白)者;

4.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6.未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二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以零分記:

1.對于第一條中任意一種行為無視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2.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者;

3.偷看他人試卷初犯者(不論試卷更改與否);

4.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在開卷考核的考場中不按規(guī)定獨立答卷的;

6.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核用紙帶出考場的;

7.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者;

8.用某種示意和動作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

第三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作弊認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以零分記:

1.桌面、桌內及座位旁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2.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者(不論是否抄用);

3.利用無線通訊工具傳遞考試信息的雙方;

4.偷看他人試卷或草稿紙者;

5.傳接紙條或試卷,在傳遞過程中即被發(fā)現(xiàn)的行為雙方;

6.利用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7.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認定為嚴重作弊,經學院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參加考核的;

2.組織作弊的;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情節(jié)嚴重的;

4.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

第五條 作弊者,取消其該課程清考前的所有補考,只安排參加最后一次清考。第二次作弊者,在相應處分基礎上加重處理。

第六條 在教師判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xiàn)的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據(jù)情節(jié),依第二條、第三條或第四條處理。

第七條 畢業(yè)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shù)據(jù)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畢業(yè)論文/設計成績以零分記,作結業(yè)處理。

第八條 以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教師提分、加分者,為考試后作弊,依第三條處理。

第九條 對于學生擅自無故缺考的課程,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視為不及格課程,并注明“無故缺考”,同時取消下一次考試安排。

第十條 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分按《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東方學院考試違紀、作弊處分程序》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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