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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氣管哮喘患者慎用,如使用在治療期間應密切觀察病情,如有支氣管痙攣發(fā)生應立即終止治療。
2.有消化道潰瘍病史者慎用。
3.本品與鐵、銅等金屬及橡膠、氫氣、氧化物接觸可發(fā)生不可逆性結合而失效,應避免接觸。
4.肝功能不全患者本品血藥濃度增高、消除t1/2延長,應適當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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