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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 19:00-20:00
詳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自1月9日起施行。根據(jù)該《解釋》,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
《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guī)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jié),即“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
《解釋》還明確了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jié)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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