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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次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禁止無證和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驗收;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tǒng)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