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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質量檢驗結果異議可申請復驗:
藥品管理法第67條“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出復驗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