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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疾病治療方面的應用
1.確定治療原則
(1)依據(jù)對立制約的原則,陽盛則熱屬實熱證,宜用寒涼藥以制其陽,治熱以寒,即“熱者寒之”。陰盛則寒屬寒實證,宜用溫熱藥以制其陰,治寒以熱,即“寒者熱之”。陰陽偏盛,即陰或陽的過盛有余,為邪氣有余之實證,治療原則是“損其有余”,“實則瀉之”,若其相對一方出現(xiàn)偏衰時,則當兼顧其不足,配合以扶陽或益陰之法。
(2)依據(jù)互根互用的原則,陰虛不能制陽而致陽亢者,屬虛熱證,不宜用寒涼藥直折其熱,須用“壯水之主,以制陽光”即滋陰壯水之法,以抑制陽亢火盛,這種治療原則亦稱為“陽病治陰”。陽虛不能制陰而致陰盛者,屬虛寒證,不宜用辛溫發(fā)散藥以散陰寒,須用“益火之源,以消陰翳”即扶陽益火之法,以消退陰盛,這種治療原則也稱為“陰病治陽”。陰陽偏衰,即陰或陽的虛損不足,為正氣不足之虛實證,治療原則是“補其不足”,“虛則補之”。
對陰陽偏衰的治療,明代張景岳根據(jù)陰陽互根的原理,還提出了陰中求陽、陽中求陰的治法,即在用補陽藥時,須兼用補陰藥,在用補陰藥時,須加用補陽藥,以發(fā)揮其互根互用的生化作用。
2.歸納藥物的性能
中藥的性能,主要依據(jù)其氣(性)、味和升降浮沉來決定,而藥物的氣、味和升降浮沉,又皆可用陰陽來歸納說明,作為指導臨床用藥的依據(jù)。
(1)藥性:即寒、熱、溫、涼,又稱“四氣”。其中寒涼屬陰(涼次于寒),溫熱屬陽(溫次于熱)。具有減輕或消除熱證作用的中藥,一般屬于寒性或涼性,如黃芩、梔子等。反之,具有減輕或消除寒證作用的中藥,一般屬于溫性或熱性,如附子、干姜之類。
(2)五味:即辛、甘、酸、苦、咸。有些藥物具有淡味或澀味,所以實際上不止五種,但是習慣上仍然稱為五味。其中辛、甘、淡屬陽,酸、苦、咸屬陰。
(3)升降浮沉:升是上升,降是下降,浮為浮散,沉為重鎮(zhèn)。大抵具有升陽發(fā)表、祛風、散寒、涌吐、開竅等功效的藥物,多上行向外,其性升浮,升浮者為陽;具有瀉下、清熱、利尿、重鎮(zhèn)安神、潛陽息風、消導積滯、降逆、收斂等功效的藥物,多下行向內(nèi),其性皆沉降,沉降者為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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