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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材應依法加工、碎、斷,按各該品種項下規(guī)定炸枯;質(zhì)地輕泡不耐油炸的藥材,宜待其他藥材炸至枯黃后加入。
二、炸藥后的油煉至“滴水成珠”,放至一定溫度后加入紅丹,攪拌使充分混合,噴淋清水。藥膏成坨置清水中浸漬。
三、揮發(fā)性藥物、礦物藥及貴重藥應研成細粉,于攤涂前加入,溫度應不超過70℃。
四、膏藥應烏黑光亮、油潤細膩、老嫩適度、攤涂均勻,無紅斑、無飛邊缺口,加溫后能粘貼于皮膚上且不移動。
五、膏藥應密閉,置陰涼處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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